第二十二节 寡头末日
在两项新法案通过了议会审议正式开始实施之后朱祁钰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立即让薛希谦开始行动从几个著名的寡头商人开始逐步清查那些搞垄断经营的商人。同时还通过之前的一些法律彻底清查那些辞职的议会议员与商人之间的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显然垄断经营最多只是民事罪而受贿与行贿却是刑事罪。朱祁钰让薛希濂对两个方面都进行调查这就完全是对寡头商人集团的报复性行动了!
在《反垄断法案》中对垄断经营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详细的规定。拟定这些法案条款的是丁用而丁用在商业头脑方面几乎是无人能比的。显然由他这个级商人来策划对付商人的办法肯定会做得非常的全面。在法案中任何排他性的通过独家经营来获取过了实际回报价值的商业行为不管是个体还是联盟或者是合作都将被视为垄断性经营。这都是法律所打击的对象。
薛希濂也确实算得上是法学方面的专家了虽然这是一部彻底的民事法律而且是一部他之前从没有接触过的法律不过他只花了数天的时间就搞清楚了这部法律的意义并且弄明白了他所要做的事情。当薛希濂将第一批审查的名单递交给朱祁钰的时候正是法案通过的第三天。
朱祁钰迅的看了一下名单他没有去看名单下列举的那些证据然后就把名单放了下来说道:“薛大人自从朕设立帝国宪法以来就一直努力使帝国成为一个法制的国家。在帝国上下任何人都得依法办事当然作为帝国最高法院的席**官。朕也希望你能依法审判。不要被感情所左右。既然我们手里有了一部法律那么就应该让法律作为最高的权威法律规定该怎么办那就怎么办。这些事情你今后不需要来征询朕的意见了拟定法律的是政府给予法律权利的是议会而你们是对法律做出解释并且执行法律的机构。只要你们都做好了那么朕还有什么好担心的呢?”
薛希濂尴尬地笑了一下说道:“陛下臣明白该怎么做了!”
“薛希濂朕相信你会做好这件事的。”朱祁钰走到了薛希濂的身边“还有调查审理那些收受贿赂的事情你也要抓紧了。对付垄断行为这是民事方面的而收受贿赂这已经是刑事重罪了这更为重要千万不能松懈。”
薛希濂在表态之后就告退了。他当然清楚皇帝急着在这几日就要他拿出结果来就是要为行纸币的事情扫清障碍。打击商业利益集团。虽然薛希濂是法律方面的专家而且这些年来主要负责的就是司法方面地事务但是。他也是帝国老臣了对帝国内部的政治斗争是非常了解的。皇帝表面上是要依法办事而实际上他是要用法律的来打击那些反对他的商人。而薛希濂作为皇帝的手下现在就应该充当起打手的角色来!
表面上看起来受贿行贿是更重的刑事罪。早在朱祁钰对政府改制并且大幅度的提高了政府官员以及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减轻了官员的负担(之前一个官员要养活一大批的下属而现在则不存在这个问题)之后帝国政府颁布了极为严格的反受贿的行政法令。随后《反贪污贿赂法》获得了通过将反贪污行贿受贿的范围扩大了所有的政治职能机构中去立法与司法机构也被包含在内。而按照这部法典受贿行为是极重的罪行最多可以判处死刑少的都是数年徒刑(帝国已经取消了流放这一刑罚)。
朱祁钰用刑事罪来对付那些议员商人(行贿照样是刑事重罪与受贿的惩罚力度相当)并不是其根本目的他的根本目的是要在打击这些寡头商人的同时彻底地摧毁这些人的权利基础即他们的财富!所以此时的法律审判重点还是在反垄断方面。虽然这是民事方面的法律问题不过只要能够削弱与摧毁商业寡头的基础那么就算不判他们刑事罪名他们也都完蛋了!
审判的度完全可以用雷厉风行来形容。两日内也就是在帝国中央银行公开行纸币的前一日薛希濂就亲自对第一批审理的五家企业做出了宣判。当日下午另外一名帝国最高法院的**官宣布了对受贿议员以及行贿人员的审判结果。因为这是最高法院的审判结果已经不存在上诉的问题了。当日下午朱祁钰就在两份判决书上盖上了皇帝的印章两份判决书即时生效。
显然如果是在正常时期的话这样的审判其实是没有任何基础的。到后期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辩护律师等以法律为生的职业的出现审判过程不但严明得多而且所需要的时间也长得多。特别这种涉及到解散大型企业以及判处死刑的案件有的甚至要拖上好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经过了数次上诉之后才会有最后的结果。而且直接用最高法院进行初审的案件也少之又少。一般的情况下都是由地方初级法院进行初审然后再逐级上诉最后只有极为重大的案件才需要由帝国最高法院来做出终审判决。
可以说这是历史上一次非常特殊的法律事件。从案件的调查取证到最后的终审判决一共只花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而且整个审判的过程就短短三日!这在后来几乎是无法想像的一个将要解散五家级集团公司并且将要判处数人死刑数十人无期徒刑以及上百人徒刑的重大案件竟然在短短的三日内就能做出终审判决。用当时的一些人的观点来看这完全是在草菅人命。不过朱祁钰并不在乎几条人命为了维护帝国数万数十万将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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