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因祸得福
无论是大周的王室亦或是诸侯,对于地方政权的控制都比较松散。地方的实权基本是由大氏族或是封邑主把持。直至秦统一六国后,才以郡县制加强了中央的集权统治。在这之前,国君只对都、邑级别的城市稍加管制。一般是沿用周朝的监国制度,设立百官有司。由三事官,代司士府行监察地方的权利。三事官中,司徒掌管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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